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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25日

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 文 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08
实施日期:2010-07-08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质量问题互相推诿、不履行维修义务或者多次维修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或者曝光。

  第四十四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资质证书核发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五条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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