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肃追究森林火灾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各市区政府(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下同)及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主要负责人、分管林业工作负责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各森林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因组织不力、预防和扑救措施不到位造成森林火灾,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追究。
第四条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监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 森林防火责任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主要责任。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其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主管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主管责任。
各森林经营单位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经营负责人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规划建设森林防火设施,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和配备森林防火专业队伍、扑火装备和储备防火物资。
第九条 各级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二)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导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三)组织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
位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及设备;
(四)部署和督查森林防火期、高火险期和春节、清明节等重要时段的森林防火工作,组织落实防范措施;
(五)培训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安排部署森林防火专业人员的培训;
(六)掌握火情动态,适时发布火情信息,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调度防火队伍和物资;
(七)及时上报森林火灾事故;
(八)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森林防火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工作;
(二)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拟订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防火措施,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三)森林防火期内做好防火值班、调度和信息报告工作;
(四)组织建设和配置森林防火设施及设备;
(五)依法办理涉及森林防火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具体实施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宣传教育、火险预报、经费保障、物资储备、交通通讯、火案查处等。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明确各成员单位具体的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防火职责主要包括:
(一)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二)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三)按照森林防火规划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
(四)按照规定标准组建森林扑火队伍,配备扑火装备和物资,服从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及时安排队伍和物资;
(五)组织进行森林防火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扑救森林火灾;
(六)专项部署和督查森林防火期、高火险期和春节、清明节等重要时段的森林防火工作,组织落实防范措施;
(七)安排森林防火工作专项经费;
(八)建立健全扑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对进入林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九)制止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违规用火行为,并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十)配备专职防火护林、瞭望人员,专门负责观测、报告火情,做好防火值班、调度和报告工作;
(十一)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并留置火种和易燃易爆品,阻止无人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