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76号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4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韩寓群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重大建设项目;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四)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下列地区必须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
(一)编制城市规划的地区;
(二)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规划选址阶段进行。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和地区概况;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三)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四)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五)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六)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七)其他有关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