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需要对现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测;
(五)掌握建设、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现场质量安全履职情况;比对所抽查部位、范围的现场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专报内容的相符性;
(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监督处理工作,并要求有关建设参与方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检查范围内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
(七)抽查完毕后,监督人员应当对每次现场监督抽查情况形成监督记录,监督记录的填写应包括检查内容、现场抽查部位、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等;
(八)监督人员应当将监督记录情况录入建设工程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季度确认。
第四章 竣工阶段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通知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约定竣工验收日期,并派监督人员参加竣工验收监督。
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的,竣工验收监督按有关规定执行。
竣工验收分批实施的,该工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完成后,方可进行工地的最后一次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主要监督内容如下:
(一)以下竣工验收条件是否符合:
1、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出具的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的证明文件;
2、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3、有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4、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准许使用的证明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三)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在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情况的总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首次监督会议和告知情况;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抽查、抽测情况;
(四)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
(五)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遗留的质量缺陷情况;
(七)质量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收到工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共同签署确认的工地完工报告,以及施工总包单位填报的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考核评审表后,应进行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
工地完工的条件如下:
(一)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施工内容;
(二)现场用于施工的设施、设备及临时建构筑物已拆撤,主要施工作业队伍已清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