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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6年04月24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4-24
实施日期:2006-04-24


  
  5.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晶、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定。
  
  1.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晶、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执行国家总局颁布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2.前项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制定。
  
  安全培训内容按国家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大纲执行。
  
  (四)培训教材与收费
  
  1.培训教材。省安全监管局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组织评选审定的优秀教材。
  
  2、培训收费。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手续。
  
  (五)培训工作程序
  
  1.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类别、人数、使用教材、培训内容、授课教师、时间、地点、收费金额等。
  
  2.提出培训申请。安全培训机构在开展安全培训前,对需要考核发证的培训,应当向负责考核的省、州、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提交培训计划。
  
  3.组织培训。安全培训必须按照培训大纲进行。
  
  4.进行培训总结。总结学员参训情况、收集学员反馈信息。
  
  5.提出考核申请。培训机构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向考核部门申请考核。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保障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2.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五、培训考核
  
  (一)考核原则。安全培训的考核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考核管理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三、四级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教师,二级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全省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考核工作。
  
  2.省安全监管局可委托州(市)安全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受委托的考核部门对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省安全监管局对所有受委托的考核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受委托的考核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服务,中央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合考核部门做好培训考核工作。受委托的州、市安全监管局要及时将考核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3.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三)考核程序
  
  1.省及州(市)安全监管局宣传教育部门为考核组织部门。
  
  2.现场监考人员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宣传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每个考场不少于2人。
  
  3.试题库由省、州(市)安全监管局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建立。
  
  试卷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考试题型有填空、选择、判断、连线、简答、论述等。
  
  4.实行试卷考核时,由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同志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卷,并密封后交给负责现场监考的人员。
  
  5.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重新培训。
  
  6.考核结束后,统一阅卷,公布考核成绩。
  
  (四)省、州、市安全监管局考核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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