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发生遗失、被盗、损毁、灭失的,应当及时向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属于我省核发的驾驶证,不能及时在核发地申请补办的,可以向就近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驾驶证明》。《临时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制度、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以及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对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熟悉的前提下,州(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的方式。
第三节 客运交通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以及核定载人数9人以上非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核定载人数9人以上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核定载人数9人以上非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应当安装机动车行驶记录仪;
(二)除已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应当投保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在车身明显位置漆喷核定载人数和严禁超员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的驾驶人,除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3年内每年没有违法12分记录或者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以上的情形,以及没有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二)不得有吸毒和酗酒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的驾驶人,有超员、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除应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处罚外,还应当接受为期7日以内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的复训教育,并经理论考试合格。
第二十六条 从事客运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交通安全机构,落实安全生产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标准,建立、健全客运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对本企业车辆及进入客运站、场的营运客运车辆实施安全管理;
(二)落实从业人员岗位的客运交通安全责任;
(三)落实客运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和检测;
(四)建立和完善客运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事故和不良嗜好档案记录,落实客运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五)排查和整改本企业存在的客运交通安全隐患;
(六)落实客运交通安全经费投入。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城市出租车的道路交通安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
第二十八条 从我省口岸、通道入境的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应当按照我国规定申领机动车临时入境牌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
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协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进入我省境内的外国籍机动车,需要由中国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的,应当到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可以临时进入云南省境内参加有组织的旅游以及其他政府间的交往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规定给予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办理相关入出境手续。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与城市建设和城市改造同步进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大型建筑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公共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监控设施的设计、审核和验收。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监控设施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规范设置,及时调换、更新交通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监控设施。
设置有道路交通安全限速标志、限速监控设施的,应当提前警示。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的高速公路报警、监控、电子引导及通信等技术系统信息资料,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提供。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在城市道路施工、维修、养护作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在高速公路上施工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采取分流措施;不具备分流条件必须并道通行的,应当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相关要求。
发生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或者施工作业的,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距离被占用道路或者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中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的要求采取警示、安全防护措施;
(二)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或者施工作业的人员应当穿戴反光安全警示服装,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
(三)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或者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障碍物,修复损毁路面,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环卫部门、交通设施主管部门在道路上作业,除遵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间应当避开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作业车辆、机械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图案并持续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照顺行方向行驶。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交叉口、机动车通道、机动车出入口,应当征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