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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28日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发 文 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
发布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03-28
实施日期:2008-07-0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依法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

  (一)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二)外地驾驶人因道路不熟悉驾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三)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四)机动车行驶时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

  (六)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在车上未离座,经教育后立即驶离的,以及车辆在小巷、社区临时停放不妨碍通行的;

  (七)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

  (八)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九)其他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影响交通安全、通行的。

  第七十八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醉酒驾驶的;

  (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二)不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三)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四)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五)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行车的;

  (六)未粘贴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七)违反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八)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八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二)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行驶的;

  (三)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四)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五)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

  (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八)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违反规定通行的;

  (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

  (十)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大牌号的;

  (十一)违反规定在车身玻璃部位喷涂、粘贴广告和标识的;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灯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道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车辆和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四)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十五)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

  (十六)摩托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第八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一)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二)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三)未经批准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四)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和穿拖鞋等行为的;

  (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七)不避让盲人的;

  (八)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第八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一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车道的;

  (二)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三)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四)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五)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六)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七)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八)非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九)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十)驾驶证丢失、损毁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

  (十二)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十三)不将可以移动的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十四)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六)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及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十七)其他机动车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的;

  (十八)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的;

  (十九)在机动车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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