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
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组织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