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安全评价机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事故预防中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0年度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考核的依据
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安监总规划〔2010〕95)、《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等有关规定。
2.《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等安全评价技术标准。
二、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业务范围保持情况;
2.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和质量过程控制等管理运行情况;
3.安全评价报告质量情况,是否按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编写;
4.被评价单位对评价机构专业技术服务质量的反馈意见;
5.安全评价机构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情况。
三、检查考核的原则
1.坚持统一监督检查与考核方法、内容和标准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监督检查与考核规定,做到廉洁自律,秉公考核。
3.坚持自查、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自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行抽查,共同完成本次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
四、检查考核对象和时间安排
1.检查考核对象: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
2.时间安排:
五、检查考核的组织实施方式
1.在安全评价机构自检自查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与考核。检查与考核工作采取听取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汇报、询问与查阅有关材料、核查运行记录、调阅技术档案和业绩表、与被考核机构进行必要沟通、被考核机构负责人对检查与考核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等方式进行。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每个安全评价机构所开展的评价项目中,随机抽查不少于20个评价单位(项目)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了解被评价单位对评价机构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反馈意见调查分析。对安全评价机构项目管理和评价报告编制情况进行抽查时,每个评价机构的抽查数量不少于10项。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将组织抽调部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人员并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监督检查与考核组对各地检查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3.监督检查与考核结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监督检查与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于在排查事故隐患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推动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制订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人员进行通报表彰,对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检查与考核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安全评价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淘汰。
六、其他事项
1.请有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于
2.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2010年所完成评价项目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分析与整理,并于
联系人及电话:崔强,010-6446334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