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业务信息系统试点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规划〔2012〕126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2-09-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
业务信息系统试点应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中已建成业务信息系统在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应用,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应用水平,经研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部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业务信息系统试点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应用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应用试点主要在20个省级安全监管局,宁波市、大连市、天津市滨海新区、长沙市、张家界市、攀枝花市安全监管局(由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通知和组织),以及20个省级煤矿安监局,对19个业务信息系统开展试点应用工作(详见附件1)。
二、工作总体安排
(一)试点准备阶段(2012年9月中旬)。各试点单位要建立试点工作机构,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业务信息系统试点条件,调试业务信息系统运行所需的软硬件系统,保障网络畅通,并加强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的沟通。
(二)应用试点阶段(2012年9月下旬至2013年2月)。各试点单位组织开展并完成业务信息系统的应用试点工作。主管各业务信息系统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以下简称各业务系统主管司局)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办将适时组织到各试点单位调研,检查试点应用情况,分析解决试点应用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组织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中软公司)等技术支撑机构,做好应用系统培训、功能完善等技术保障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满足有效支撑安全监管监察业务的条件。
(三)推广应用阶段(2013年3月至6月)。各业务信息系统主管司局要总结业务应用系统的试点经验和效果,并全面开展在全国各级监管监察机构的推广应用。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各业务信息系统的使用。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业务信息系统试点应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用促建、以建保用”的原则,落实责任,确保按期完成业务信息系统试点应用工作的目标任务。要将安全生产业务信息系统应用效果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现业务信息系统应用工作日常化管理。
(二)各业务信息系统主管司局要明确具体负责人员和职责,督促各相关试点单位制定工作方案。要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办建立协调和督查工作机制,通过网站、视频会议等形式通报各业务信息系统应用推进工作进展情况,并在试点应用推广阶段进行现场督导。
(三)各试点单位一是要抓紧制定试点应用推进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协调下级机构的试点应用推进工作;二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179号)要求,明确运维机构及负责人,加强系统运维保障工作,确保网络安全畅通和系统正常稳定运行;三是组织做好本级和下级机构业务人员的操作培训工作。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要做好技术支撑和运维保障工作,加强与各试点单位的联络沟通,组织协调中国电信、中软公司等业务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做好系统改造和技术保障工作;针对应用培训及功能改进需求,及时协调承建单位落实培训师资和完善系统,推进业务信息系统在实际运行中得到完善。
(五)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自行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业务信息系统,经各业务信息系统主管司局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办共同组织专家评估,确有必要继续使用的,要按照“金安”系统技术标准和要求,自行组织业务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进行改造,将其纳入“金安”系统的整体框架内,实现与“金安”系统的信息共享。
请各业务信息系统主管司局和试点单位于2012年9月21日前,将本单位负责业务信息系统应用试点工作的人员名单(见附件2)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办,其中各试点单位要一并报送试点工作方案,并抄送各业务信息系统主管司局。
联系人及电话:赵志刚,010-64464812
电子邮箱:aqxxh2@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