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情况。
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获得规划许可,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设计安装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安装,是否依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原油、天然气管道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
二查是否对所有管道、线路按规定进行了安全预评价备案、竣工验收并达到合格后投入使用;
三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对管道规划、项目核准、评价评估、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审查把关;
四查是否建立了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设计、施工各类工程前与管道企业之间的沟通会商机制,是否建立了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专家对管道、管网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跟踪督促整改,重大隐患实行了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五查企业是否进行了风险辨识,开展了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了管道安全风险等级等。
(六)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
一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制定了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做到应急预案符合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且简明易记易做,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组织演练;
二查是否建立了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了相关抢险设备、器材和设施,抢险作业时是否制定了具体方案,作业前是否采取了相应防范措施并对重点部位进行了监护;
三查发生管道事故后有关企业和地方政府是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设置了警戒,按照规定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积极组织有序疏散、撤离;
四查发生事故后是否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有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有序、有效、安全处置。
(七)查安全基础管理情况。
一查企业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查是否建立和实施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及时对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三查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和落实了安全技术档案制度;
四查对穿(跨)越公共区域的管道是否进行了普查并建立了档案;
五查是否建成了统一、完整的管道分布图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等。
在全面、深入、细致排查的基础上,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对所有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整改档案,实行闭环管理,全面整改,并将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整改情况通报周边相关单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问题严重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对整改不了必须搬迁的,要立即搬迁,不能搬迁的,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并逐级上报。
要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关于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加大管道安全防护距离和占压清理力度。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要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要积极组织拆除。对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管道所在地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要积极与管道企业协商解决。
此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突出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认真开展“回头看”,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看是否存在检查盲区和死角,查出的隐患问题是否整改到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工作薄弱的地区、企业和环节,要进行“补课”。对仍未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加大督办力度。与此同时,要针对冬季特点,严格落实防冻、防火、防爆、防雾、防滑、防裂和防泄漏、防碰撞等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精心组织,强化责任,确保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扎实抓好这次专项排查整治。各地区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落实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要严格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要明确办事机构,建立政府领导、协调联动、联合执法、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工作调度,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攻坚,切实推动工作落实,解决突出问题,务求取得实效。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搞好自查自纠。各管道管网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开展彻底的全覆盖的自查自纠。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实行企业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分清情况、加大投入,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凡存在管线老化、与民用管线交叉点无保护等严重隐患的,立即整改;凡被居民住宅和市政设施等占压、途经市区的,要限期整改,并加强监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强化督促检查,搞好舆论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
门要进一步反对“四风”、转变作风,组织机关干部和有关专家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广泛开展暗查暗访,深查隐蔽致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对自查自纠等不落实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抓住典型事例,严格责任追究。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问责。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要把隐患作为事故对待,依法依规处理;对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没有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严肃问责相关负责人;对隐患整改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责。
(五)搞好政策引导,构建长效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需要搬迁、关闭的企业做好规划,创造条件、提供方便,支持企业做好工作。对无力解决困难和问题的企业,政府要给予政策支持,为其排忧解难。要出台相关政策,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各省级安委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于2014年4月10日前将此次专项排查整治情况总结书面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
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