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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实施工作

发 文 号:交安监发〔1996〕465号
发布单位:交安监发〔1996〕465号

关于港监系统做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1996年5月24日交通部交安监发〔1996〕465号文发布)
部属各海(水)监局,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沿海、沿长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监局,福建省交通厅:
为保证《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实施工作的有序进行,现将港监系统做好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为保证实施准备工作广泛开展,各港监要加强《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宣传,督促和推动有关公司认真做好该规则的实施准备工作。每个开放港口的港监,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ISM规则工作,明确承办ISM规则工作的部门;同时要推荐优秀人员参加审核员培训和审核工作,而且要努力保持审核员队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在审核工作中,承办国际航行船舶登记的各港监,要受理当地国际航运公司(拥有或负责营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的审核发证申请;预审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并向片区牵头单位报告预审意见;根据部及片区的统一安排提供审核员;接受审核组的审核报告并转呈交通部。
三、为按照部的统一规定和部署组织好宣传贯彻和审核工作,指定大连、天津、青岛、连云港、上海、宁波、福州、广州、海南港务监督和长江港监局分别为以下10个片区的牵头或负责单位:辽宁及黑龙江片区;天津及河北片区;山东片区;江苏沿海片区;上海片区;浙江片区;福建片区;两广片区;海南片区;长江片区。
四、片区牵头单位要组织有关港监推动本片区各航运公司贯彻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根据本片区内国际航运公司的数量统筹组织规划本片区的审核员队伍建设;制定片区审核计划并协调片区内的审核时间安排;根据部下达的计划组织审核组审核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片区内有多家港监承办国际航行船舶登记业务的,可以由牵头单位任组长,成立由这些港监参加的片区实施ISM规则的协调小组,以便协调工作。
五、《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既要对船公司的要求,也是对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要求。各港监要在许多方面做出努力,以适应实施该规则的需要。特别是要转变观念,改变传统的管理方法,按照体系化的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自身规范化的管理工作程序,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同时,要从长远出发,积极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水运事业发展的需要。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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