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发 文 号:国际海事组织
发布单位:国际海事组织
发布日期:1994-09-13
实施日期:1994-12-13
本附则增加的新附录如下:
附 录
《垃圾记录簿》格式垃圾记录簿
船名:_________
船舶编号或呼号:____________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_______________
期间:___________从: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
1 引言
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73/78防污公 约)附则V第9条的规定,每次排放作业或焚烧垃圾都应予以记录,其中包括排放入海、 排入接收设施或排入其它船舶。
2 垃圾及其管理
垃圾包括船舶正常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可能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物、生 活和操作性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部分),但《73/78防污公约》其它附则中定义或 列明的物质(如油、污水或有毒液体物质)除外。
有关资料请参考《73/78防污公约附则V实施导则》。
3 垃圾说明
就本记录簿而言,垃圾可分成以下几类:
(1)塑料
(2)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或包装材料
(3)被磨碎的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4)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5)食品废弃物
(6)焚烧炉灰渣
4 《垃圾记录簿》的填写
4.1 在下述各种情况下均须填写《垃圾记录簿》:
(a)当向海里排放垃圾时:
(i)排放的日期和时间
(ii)船舶的位置(经度与纬度)
(iii)所排放垃圾的种类
(iv)排放每种垃圾的估计量(以立方米计)
(v)负责操作的高级官员的签字
(b)当向岸上接收设施或其它船舶排放垃圾时:
(i)排放的日期和时间
(ii)港口或设施、或船名
(iii)所排放垃圾的种类
(iv)排放每种垃圾的估计量(以立方米计)
(v)负责操作的高级船员的签字
(c)当焚烧垃圾时:
(i)焚烧开始与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ii)船舶的位置(经度与纬度)
(iii)焚烧垃圾的估计量(以立方米计)
(iv)负责操作的高级船员的签字
(d)意外或其它特殊情况下的垃圾排放
(i)发生的时间
(ii)港口或发生垃圾排放时船舶的位置
(iii)所估计的垃圾量和垃圾种类
(iv)垃圾的处理、泄漏和丢失的情况,造成的原因和一般性评论。
4.2 收据
船长须从港口垃圾接收设施操作人员或从接收垃圾船舶的船长处得到一份具体说 明所转移的垃圾估计量的收据或证明。该收据或证明须与《垃圾记录簿》一起在船上 保存两年。
4.3 垃圾数量
应对船上的垃圾数量做出估计(以立方米计),如果可能,应按类别进行估计。《 垃圾记录簿》中有很多垃圾估计量的参考数据。大家公认有关垃圾估计量的精确度问 题仍有待解释。垃圾处理之前和之后对体积的估计也将有所不同。一些处理程序可能 不允许对垃圾的体积作出有用的估计,如对食物垃圾的连续处理。在记录和对记录进 行解释时,要考虑到这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