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最近,国家计委以粮办[1999]2245号印发《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竣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验收办法》),现转发给你们。
一、 请结合国家经贸委《关于中央直属粮库安全验收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安全[1999]449号),认真做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的安全验收工作。
二、 根据《验收办法》中验收工作分工,限上项目安全验收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组织,限下项目安全验收工作由各省经贸委和劳动厅共同组织。要按照《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安全验收提纲(试行)》和《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安全验收表》,组织好安全预验收工作,为正式验收创造条件。
三、 各省经贸委和劳动厅要加强联系,及时将验收工作情况和进度报我局。
联系人:相桂生
电话:010—63193530 63193534(传真)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局
2000年1月19日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和检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项目由基本建设阶段转入生产和使用阶段的重要标志。为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以下简称“中央粮库”)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粮库项目的具体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 验收范围。凡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建设的中央粮库项目,均为本次验收范围。已经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调整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建设任务的中央粮库项目,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二、 验收依据。经有权部门认可的项目确认文件和调整文件、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调整文件;开工报告;土地使用证;施工图纸、设备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文件和资料;工程承包合同;国家计委、财政部下达的中央粮库建设项目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财政部《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竣工财务决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建库方面现行的技术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
三、 验收的条件。中央粮库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预验收的基本条件:
(一) 各建设子项已经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和作业要求。完成施工结算,工程验收资料齐备,各单项工程评定等级在合格以上;
(二) 码头、铁路专用线等专业工程已经具备开通条件,并取得开通使用许可;
(三) 设备安装完毕,经联动试车(空运转)合格,并有试运转过程中测定的技术指标数据和记录;
(四) 供电、供水、环保、安全、消防等设施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
(五) 建设资金已按国家计委、财政部下达的中央粮库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足额到位,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
(六) 谷物冷却机、环流薰蒸系统、电子计算机系统可在预验收阶段暂缓验收。
正式验收的基本条件:
(一) 暂缓验收的子项全部完成,质量经检验合格;
(二) 各种类型的仓房按有关要求进行压仓试验,且符合设计及装粮的质量要求;
(三) 设备经负荷试车能够达到设计规模和生产质量要求;
(四) 已按要求对工程预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 完成竣工图;
(六) 财务决算已全部通过财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审查,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四、 验收工作分工。限上项目和原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站)项目、中谷粮油集团中央粮库项目、大连北良公司中央粮库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组织。限下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粮食厅(局)(中国储备粮管理分公司及办事处)负责组织。
五、 验收的组织
预验收:按照验收工作分工,在建库办指导下,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系统整理中央粮库项目建设档案和技术资料,编制竣工决算。检查各类竣工验收资料,对各单项工程的质量进行评定,对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提出预验收意见。项目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验收意见进行整改。预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向负责正式验收的上级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正式验收:成立项目验收委员会,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开展正式验收工作。该委员会的主要组成单位有:国家和省级计划、粮食、财政、审计部门,当地计划、建委(规划)、财政、粮食、消防、质检、环保、安全生产、供水、供电、铁路等部门。
项目验收委员会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听取有关单位的工程总结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评价,检查预验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得到整改;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对已评定的工程等级进行认定,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再次限期整改;形成会议纪要等。
正式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 成立验收委员会;
(二) 项目单位做建设工作和压仓使用情况工作总结;
(三) 监理单位做监理工作总结;
(四) 设计单位做设计工作总结;
(五) 施工单位做施工工作总结;
(六) 项目单位做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总结;
(七) 验收委员会检查被验工程现场、查阅有关资料;
(八) 项目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接受验收委员会的质询;
(九) 验收委员会评议被验收项目;
(十) 形成会议纪要,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六、中央粮库项目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后一个月内按程序将下列材料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粮食局:预验收会议纪要,预验收整改意见,正式验收申请报告,工程整改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和审核、审计报告,试压仓运转情况报告,监理工作总结,建设工作总结,正式验收会议纪要,竣工图。
国家计委和国家粮食局根据上报的文件资料,正式行文批复,该批复文件作为移交固定资产的依据。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整理工程档案资料一式三套,一套交地方档案部门,两套留项目单位保存。
七、验收的时间要求。中央粮库项目预验收应在2000年上半年之前完成;正式验收应在2000年底之前全部完成。建库办应做出规划,分期分批的抓紧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