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 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部稽查办公室归口管理,有关司予以配合。
第五条 举报受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具体位置、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等。
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查有关情况。
第七条 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
(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
(四)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转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
(一)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五)已信访终结的。
第九条 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件,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重新办理:
(一)转由被举报单位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