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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4年06月14日

关于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矿安〔2024〕67号
发布单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24-05-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发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现就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以下简称警示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警示教育工作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刻吸取安全事故带来的教训,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警示教育是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长期以来坚持的好经验好做法,是预防事故发生、提高应急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工作,将警示教育作为抓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引导矿山从业人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养、规范安全行为,做到警钟长鸣、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进一步营造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良好氛围,坚决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二、建立完善警示教育工作制度。警示教育作为矿山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要长期坚持,常态化开展。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及时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切实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在发生事故企业或地区,采取现场会、视频会等方式,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3个月内开展。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由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组织开展;发生较大事故的,由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委托事故矿山上级企业组织开展;对发生的典型涉险事故,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视情况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对较大及以上事故,负责牵头事故调查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组织制作事故警示教育片。对全国其他地区发生的典型事故,矿山企业、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将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在本企业、本地区重蹈覆辙。

三、加强警示教育活动组织。矿山企业要将警示教育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积极利用安全培训、职工大会、安全生产例会、班前会等多种形式,常态化开展全员警示教育,扎实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针对典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以采取召开事故现场会、宣讲会、分析会和组织观看事故警示教育片、当事人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适时组织属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辖区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开展警示教育,内容主要包括通报事故原因、分析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等。警示教育活动可适时邀请当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营造警示教育氛围,增强警示教育效果。

四、设立矿山企业警示教育日。矿山企业应该结合本企业历史上发生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设立警示教育日。每年结合企业灾害特点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突出问题,利用警示教育日开展一次集中全员警示教育,通过媒体、展板、广播、条幅等职工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剖析典型事故案例教训、宣讲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安全技能、营造安全氛围,让全员在思想认识上受到警示、得到教育,让企业在制度执行、风险管控、灾害治理等方面受到警醒、得到促进,确保警示教育取得实效。

五、强化警示教育活动监督检查。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融入日常检查内容,督促矿山企业严格开展警示教育,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及时整改问题。对警示教育工作长期不开展或者开展不认真、敷衍了事,甚至弄虚作假的单位,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并督促整改,坚决防止和杜绝走过场。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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