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
1、综合检查:综合检查(包括节假日检查)内容分为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两部分,主要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和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工艺、设备、储运、仪表、变配电、工业卫生、检维修等方面安全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贵人负责,即厂级安全检查由厂主要负责人负责,车间级安全检查由车间主任负责,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负责。综合性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
2、专业检查:专业检查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厂房建筑等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3、季节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大风、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4、日常检查:班组和岗位从业人员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职责,特别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危险源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逐级报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解决。
各级管理人员(包括基层管理人员及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在各自专业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
第七条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不定期三种检查方式。
第八条 日常安全检查按如下方式进行:
1、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职责,巡检要定时、定点、定人、定内容进行,特别要对重要设备,重要工段进行重点监控;
2、非生产岗位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3、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班组安全员要经常对本车间、班组人员的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予以讲评;
4、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第九条 定期安全检查包括综合检查(包括节假日检查)、季节性检查和专业检查。
1、根据公司的要求和洗煤厂安全工作实际,随时有针对性的检查。
2、各部门应在设备开、停工前、检修中、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安全检查台帐,公司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由安全管理部门向公司分管领导书面汇报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编制整改方案,做到“五定”(定项目、定负责人、定措施、定时间、定资金),“三不交”(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到厂里、本厂能整改的不交到公司),限期整改,并记入隐患治理台帐。
第十二条 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纳入技措、安措或检修计划,明确整改时间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对各部门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实行《隐患整改通知书》管理形式。通知书应由相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隐患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整改后,必须按时将整改情况回送单报安全管理部门,否则造成事故,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安全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