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2种不同变电所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2)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3)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外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4)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5)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