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
①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②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物品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采泵站等。
③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无轨胶轮车主要运输巷道两侧安装有反光标识的不受此限)。
④主要进风巷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⑤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⑥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2)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3)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4)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②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③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当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④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5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⑥矿灯应当使用免维护电池,并具有过流和短路保护功能。
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灯还应当具有防过充电、过放电功能。
⑦加装其他功能的矿灯,必须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
(5)以下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矿井地面变电所、地面主要通风机房、主副井提升机房、压风机房、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突出矿井井下爆破起爆点、采区和水平最高点、避难硐室、瓦斯抽采泵房、爆炸物品库等。
(6)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应当具有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录音等功能。
(7)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的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含安全栅)必须采用矿用通信电缆直接连接,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严禁调度电话由井下就地供电,或者经有源中继器接调度交换机。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的无中继器通信距离应当不小于10km。
(8)电气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②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9)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