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田边界的隔离煤柱是否根据煤层的赋存条件、岩石性质、静水位高度,以及煤层开采后上覆岩层移动角、导水裂缝带高度等因素留设,且留设是否合理。
(2)下列煤柱留设是否符合规定:单一煤层沿煤层走向的隔离煤柱;单一煤层沿煤层倾斜方向的隔离煤柱;煤层群开采时,上层煤与下层煤的间隔小于和大于下层煤开采后的导水裂缝带高度时的下层煤的隔离煤柱;断层为界的边界隔离煤柱由角砾岩组成,煤层与强含水层接触并被其局部掩盖,含水层顶面高于导水裂缝带上限时的隔离煤柱;断层为界的边界隔离煤柱由角砾岩组成,煤层与强含水层接触并被其局部掩盖,其导水裂隙带上限高于断层上盘含水层和煤层时的隔离煤柱;断层为界的边界隔离煤柱由角砾岩等组成,煤层位于含水层上方或与含水层相接触,断层上盘含水层顶面与断层相交点至下盘煤层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或等于安全水头值时的隔离煤柱。
(3)断层为界的边界隔离煤柱由角砾岩等组成,在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有突水威胁,断层两侧煤层间隔较大,且较高煤层底板到较低煤层采动导水裂缝带上限的距离大于其所在地点和安全水头值时,断层两侧是否各留20m隔离煤柱。
(4)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5)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应当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临近地带;在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在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情况的留设防隔水煤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