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凡适合妇女从事的劳动,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间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申诉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享受“四期”保护的权利
1·在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在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提延长工时,怀孕七月以上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产期,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4·在哺乳期,不得安排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四、享有不从事法律禁忌的劳动的权力。
五、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力
我国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