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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期是经过生育之后身体恢复的重要阶段,用人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使女职工顺利度过产期,更好地继续以后的工作。 按照国家最新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休假按劳险字[1988] 2号《关于女职工生有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