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很重视女职工保护工作,陆续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56年)。《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1986年)等项规定中对女职工的产假、企业女职工卫生设施及建立哺乳室等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比较科学和完整的综合性保护女职工的法规,维护了女职工的根本利益。
1990年1月I8日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的劳动范围给予限定,特别是对女职工月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劳动范围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既保护了女职工本身的健康,又保障了下一代的健康。
1994年7月5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第七章第63条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做了规定,从法律范围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表明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