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向监管机构申请建造和(或)运行核电厂的许可要编写安全分析报告,本安全导则的目的就是对这种安全分析报告的可能格式和内容提供建议和指导。
背 景
1.1. 营运单位为了获准建造和运行核电厂,需要向监管机构申请并从监管机构获得许可证。安全要求出版物GS-R-1《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和运输安全的法律和政府的基础结构》[1]第5.3 段和第5.4 段分别指出:“5.3.在发证之前,必须要求申请者提交一份详细的安全论证文件,这份文件必须由监管机构按照明确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评定”;“5.4.监管机构必须对营运者为支持申请许可证要提交的文件的格式和内容提供指导。必须要求营运者按照商定的时间表向监管机构提交或提供所规定或要求的全部资料”。这种资料应当以一份报告(以下称为“安全分析报告”)的形式提供。
1.2. 对安全分析报告的要求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采用的监管体制,这种体制会影响安全分析报告中所提供资料的范围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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