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路政管理条例》(2008修正)第二十九条有明确规定,《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山区和临砭、临江河路的要求有所放宽。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塔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4修正)第十八、十九条对陕西境内不同河段的堤防护堤地、护岸地有详细规定。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修正)第十四条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第十六条有相关规定。
(5)电力设施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补充规定了750KV电力线路保护区。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通信设施保护:《陕西省保护通信线路规定》第九条对通信设施周围的禁建范围和禁止活动有详细的规定。
(9)建筑红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2节对建筑突出物有详细的规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年08月28日
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1日 (中央法规)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条例》(2008修正)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1988年01月01日 (中央法规)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年0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国道平川地区不少于二十米,山区不少于十五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十米;
(二)省道平川地区不少于十五米,山区不少于十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五米;
(三)县道平川地区不少于十米,山区不少于五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三米;
(四)乡道平川地区不少于五米,山区不少于三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二米。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的权属不变。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0年09月07日
实施日期:1991年05月01日 (中央法规)
第四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铁塔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第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下同)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8年06月10日
实施日期:1988年06月10日 (中央法规)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2)《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4修正)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年08月03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02日 (地方法规)
第十八条 河道堤防护堤地、护岸地的范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护堤地宽度: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段,临河、背河堤防两侧各宽一百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渭河宝鸡峡大坝至咸阳铁路桥段,临河二十米,背河五十米;渭河三门峡库区咸阳、西安市段,临河二十米,背河五十米;渭河渭南市段,临河五十米,背河三十米。洛河状头水文站以下河段,临河、背河各宽二十米。三门峡库区南山支流段,临河、背河各宽十米。汉江平川段从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临河三十米,背河十米;
(二)护岸地宽度:黄河、渭河宝鸡峡大坝以下河段、汉江平川段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洛河状头水文站以下河段两边从河岸边沿向外各宽三十米;三门峡库区排水干沟两边从沟沿向外各宽十米,排水支沟两边从沟沿向外各宽五米;
(三)其他河道、河段堤防护堤地、护岸地宽度,由所在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护堤地、护岸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划定并公告。集体所有土地划为护堤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国有滩地中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黄河、渭河、汉江的堤防安全保护区,分别从临河、背河护堤地边沿向两边各划五十米。其他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堤防安全保护区的土地权属不变,但使用方式应当符合河道堤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3年0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
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年0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07月14日 (地方法规)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以及功能区、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公告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设置明显标志和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标志和界桩。
5、电力设施保护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1996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98修正)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8年01月07日
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7日 (中央法规)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3)《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01日 (地方法规)
第十一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75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2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杆塔及拉线基础周围15米内的区域。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1)《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01日
实施日期:2009年07月01日 (中央法规)
第四十六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五十六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布日期:1982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1982年12月11日(中央法规)
备注:该规定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有详细规定,鉴于篇幅过长,此处不作摘要,如有需要敬请查阅。
7、加油加气站的安全距离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
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6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 (国家标准)
4.0.4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4.0.5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4.0.6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以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备注:表4.0.4、表4.0.5、表4.0.6篇幅过长,此处不作摘要,如有需要敬请查阅。
8、通信设施保护
《陕西省保护通信线路规定》
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2年04月28日
实施日期:1992年04月28日 (地方法规)
第九条 下列可能损坏通信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危害通信安全、干扰通信工作的行为必须防止:
(一)在距通信线路设施一百米范围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因施工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事先征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二)地下电缆、光缆两侧地面各一米范围内,不准建房搭棚。地下电缆、光缆两侧和电杆周围各三米范围内,不准挖沙、取土、掘井、葬坟和修建厕所、畜圈、粪池、沼气池;架空线路两侧各二米范围内,不准建房;五百米范围内,不准开设砖瓦窑、石灰窑等排放烟尘、腐蚀线路设施的单位。
(三)在设有电缆、光缆位置标志两侧各一百米的水域内,不准抛锚、拖锚、挖沙、取石、炸鱼,不得进行其他危害电缆、光缆安全的作业。
(四)不准在通信线路设施上攀登、拴牲口、搭挂电力线、电灯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线路设施上搭挂广播喇叭、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五)不准向通信线路设施射击、抛掷杂物或从事其它危害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活动。
(六)埋有地下电缆、光缆的地面上,不准堆放垃圾、笨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倾倒腐蚀性物质。
(七)不准移动和损坏通信线路设施。
(八)在电杆拉线周围五米范围内,不准取土,在天线区域周围二米范围内不准建房搭棚。
(九)市区内通信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市区外通信线路两侧各二米范围内,不准种植高大树木;种植的低矮树竹、花果、行道树,与通信线路的空间距离应不少于二米;对不足以上规定距离、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竹枝丫,树竹所有者、管理部门应及时剪修,或由通信部门无偿剪修。
第十条 有下列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或通信畅通的行为之一,应事先征得通信部门同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在距离通信线路设施一百米范围内,修筑水利工程、农田建设工程;
(二)在距离通信设施两侧各三米范围内,植树造林或砍伐竹木;
(三)在距离架空通信设施两侧各二米范围内,运输超高、超宽物件;
(四)在距离通信设施两侧各二米范围内,开沟挖土,敷设地下管道,从事基建施工或水下作业;
(五)在通信线路附近建设或改造对通信畅通有干扰的输电线路、电气化铁路、广播电视线路和电气设备。
安全防范措施费用由建设或作业方承担。
9、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5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国家标准)
4.2 建筑突出物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 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 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 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 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
水。
4.2.3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法律法规有很强的时效性,查勘时应保证所用原则及数据均出自现行法律法规。
(2)基站建设应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如必须在控制线内进行基站建设、埋设管线等活动时,必须征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3)考虑电磁干扰方面的影响,除了满足各种控制线的要求,还应满足无线专业抗干扰的距离要求,抗干扰的距离要求应由无线专业相关人员提出。
(4)未尽之处应及时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