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煤矿是我国矿山安全的重中之重,如何尽快扭转乡镇煤矿事故多发的局面,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笔者长期在县煤炭管理部门工作,经常与各类煤矿打交道,现就如何搞好乡镇煤矿安全提几点建议:
应取缔个体办矿包括个人承包的矿。绝大多数个体煤矿受矿区、资源、资金的限制,采、掘、机、运、通不成系统,有的甚至搞“独眼井”生产,无法实行正规开采,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有的乡、村煤矿规模较大,但承包给个人以后,承包者急功近利,短期行为严重,极易导致恶性事故的发生。因此,尽管我国政策鼓励大力发展个体、民营经济,但由于煤矿安全“人命关天”的特殊性,建议国家取缔个体办矿,同时也不应允许私人、个体承包经营煤矿,把乡镇煤矿限定在县、乡、镇、村办或联办的范围内。民营办矿亦可,但应坚持走股份合作制规模办矿的路子。
责任追究应下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出台以来,最明显的变化是市、县两级领导抓安全的责任心大大增强,但乡镇、村两级的安全责任还不到位。他们作为办矿单位,煤矿的人归他们管,钱归他们花,是煤矿的真正受益者。但很多乡镇、村只管伸手向煤矿要钱,不管安全投入。煤矿矿长名义上是法人代表,实际上生产经营权牢牢掌握在乡、村领导手中。所以,乡镇煤矿的安全责任应重点下移到乡、村领导身上。个人承包的煤矿也由乡、村发包,不能一收钱、一承包了事。俗话说“县官不如现管”,只有乡、村领导真正重视安全,并还权于矿长,才能真正搞好安全生产。因此,建议全国人大或省级人大制定出台责任追究的配套法规、规章,把乡镇煤矿的“安全板子”切实打到乡、镇、村、矿领导身上。
强化依法行政,连带责任上推。过去,一个煤矿出了大事故,所在市、县、乡、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这样连带追究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但实际上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要真正控制事故的发生,必须从“源头”抓起。比如,一个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擅自组织生产发生了事故,煤矿固然有责,但矿井所在村、所在乡镇政府及各级安监部门是否进行过检查,是谁供的电、谁批的火工品……工作中还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有的煤矿证照齐全,发生事故后一调查,才发现不符合办矿标准。那么,有关部门是如何审核发证,怎样通过复产验收的……凡此等等,都应一查到底、依法追究。许多事实证明,事故发生在井下,根子在“井上”,如果各级权力部门能认真负责,严格把关,许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加大事故赔偿力度。低额赔偿是乡镇煤矿事故多发的又一个主要原因。有的小煤矿死一个人,花个万儿八千元就能了结,对矿井经营者毫发无损。这种“高收入、低风险”的事谁都敢干。所以,建议国家或省级政府对事故赔偿提出最低限额,并明文规定,使乡镇煤矿事故赔偿做到有法可依。具体赔偿额度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能对死者及其家属负起“责任”。为确保赔偿到位,建议推行乡镇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特别是对个体办矿和私人承包的煤矿更应如此,抵押数额不应低于15~20万元。缺乏资金的可以个人财产作抵押。
发动群众监督。实践证明,任何安全事故都瞒不过群众,只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进行安全监督,就能防止“少报”或“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