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包括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通气或泄漏等;忘记关闭设备;精力不集中,忽视警告标志、信号,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的操作);行走不当,奔跑作业;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机器超速运转;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升降设备提升速度过快,超载及客货混载;冲压剪切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区;工件紧固不牢;用压缩空气吹扫铁屑等违章行为。
(2)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包括拆除安全装置;安全装置堵塞失去作用,或调整不当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等。
(3)使用不安全设备。包括临时使用不牢固的提升、起重设备,登高设备、设施,搬运装载设备;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等。
(4)用手代替工具操作。包括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直接拿工件进行加工;搬运物体姿势不当等。
(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生活等用品等)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包括未经安全人员允许就进入油灌或井中,冒险进入涵洞,无安全设施接近漏料处;堆集、运输及装车时,未撤离危险区;冒险进入警示危险信号及标志牌指示的危险区域:调车场超速上下车;易燃易爆场所动火;进入矿山采场;擅自违章搭乘矿(货)车等。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攀、坐在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等高处及可移动的部位等。
(8)在起吊物、危险悬挂物下作业、停留、休息;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无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等。
(9)在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工作中,作业人员有干扰和分散注意力的行为。如酒后作业,带病作业,疲劳作业;思想负担过重,带严重不满的情绪作业等。
(11)在必须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所中,忽视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如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未穿绝缘鞋,未戴防护手套、安全帽、呼吸护具、安全带、工作帽等。
(12)不安全装束。如在有外露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肥大服装;长头发不戴进工作帽内;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设备时戴手套等。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接触和处理错误等。
2、事故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上存在问题;设备失修,未正常检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没有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等。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职工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等。
(3)劳动组织不合理。如作业场所的人员过于密集;交接班或作业程序不当等。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如违章指挥,事故抢救指挥不当等。
(5)没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使用说明),或者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不健全,无章可循等。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经费不落实等。
(二)严肃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凡是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工人未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位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就独立作业,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伤亡事故的;
(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齐、不清,造成伤亡事故的;
(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事故;
(5)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
(6)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7)由于不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造成伤亡事故的;
(8)由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有关安全设施未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而交付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9)对“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监察意见书”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书”等执行不力,限期内不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拆除安全防护装置,造成伤亡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