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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14日

1 目的
        1.1 加强对外包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承包方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核,与承包方签订安全协议,杜绝外包施工事故的发生。
        1.2 对公司承包商的EHS方面问题进行管理,保障施工单位和本公司全体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2 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进入本公司的设备安装、修理工程、建筑(基建)工程以及其他零星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承包方:在本公司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 期限及条件向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3.2 发包部门:指公司内提出委外需求的部门。
        3.3 工程项目:指需要签订工程合同的工程项目。
        3.4 零星工程:为提高工作效率,无需与承包方签订工程合同的临时性小工程。
        4 职责与权限
        4.1 发包部门和采购部门负责承包商的选择和询价。基建类工程由管理中心负责承包商的选择和询价,涉及重大项目的由公司领导另行安排。
        4.2 总经办负责基础设施维修、废弃物处理、厂房新、改、扩建,承包商服务过程的监督管理。
        4.3 设备维修、工装夹具加工与维修等承包商的服务过程由工程设备部负责监督管理。
        4.4 除上述承包商之外,如出现其他类型承包商,负责管理部门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而定。
        4.5 承包商涉及到环境、职业卫生、安全相关事项的,由EHS专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要求。
        4.6 EHS专员对承包商在工厂内部行为规范进行监管,发现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及时予以制止,情况恶劣,可对承包商进行相应的处罚。
        4.7 工程完工后,由发包部门、使用部门、总经办进行验收和评估,由发包部门填写《工程验收单》。EHS专员对工程的健康、消防、安全、环保方面的合规性进行验证和评估。
        5 工作流程
        5.1 外包管理工作流程图见附件一。
        5.2 公司发包部门管理规定
        5.2.1 发包部门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包含保障工程安全的内容,并保证在实际操作中有效执行。
        5.2.2 公司发包部门在发包工程的合同签订前, 应负责对承包方的以下各项进行查验和确认,复印相关资料备案后,方可签订工程发包合同:
        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代理负责人)身份证;
        与其承包工程内容相符的营业执照;
        政府机关颁发的有关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适用时);
        涉及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对其承包工程项目的负责性、危险性已有充分了解,并已制定了确保安全生产的方法和措施;
        已充分了解本公司关于安全生产、防火、治安保卫和其他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5.2.3 公司发包部门应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监督承包方对所有参加施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情况应记入承包工程单位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卡》,交总经办备案,以后若有人员增加或变更,应及时补办手续。
        5.3  安全协议的签订与管理
        5.3.1 凡本公司发包的设备安装工程或修理工程, 建筑工程等, 发包部门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安全协议》,零星工程须要签订《EHS告知书》。
        5.3.2 在签订《安全协议》之前,首先施工方要对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进行评估,填写《施工报批单》,由总经办审核批准。
        5.3.3 在工程合同中必须写上“安全协议生效时, 本合同才能生效”的条款。
        5.3.4 安全协议签订后, 须经总经办登记及鉴证手续,必要时,公司发包部门将工程合同的复印件交总经办备案。
        5.3.5发包项目在办理付款手续时,应持有生效的合同文本和安全协议,对于不签订安全协议的发包项目,财务部将不予支付工程款。
        5.4 承包方安全规定
        5.4.1 施工单位在本公司施工前必须在本公司总经办进行安全报批,填写《施工报批单》对所进行的施工内容进行危险因素分析,只有通过安全审批的施工单位才允许在本公司施工。
        5.4.2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法和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在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并且应该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讲解安全操作方法。凡是不了解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未受过安全技术教育的工人,不允许在本公司进行施工。
        5.4.3 施工人员必须佩挂施工证,并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鞋等,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
        5.4.4 施工单位不能让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和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从事高空作业。施工单位对于高空作业的工人,应该配备工具袋。
        5.4.5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上下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它隔离设施;否则不能让工人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5.4.6 施工中需进行起重、动火、高空等危险性大作业的,必须在《施工报批单》中进行申报,同时将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复印件交EHS专员备案,如施工中临时需要起重和登高的,要由本公司EHS专员的批准才能施工;遇有六级以上的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和登高作业。
        5.4.7 施工现场中的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都应该随时清扫,如果有雨水冰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5.4.8 在天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者夜间进行工作,应该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5.4.9 施工现场应该合乎安全卫生的要求。在现场安装的机械装置、仓库、运输道路和临时上下水道、电力网、蒸汽管道、压缩空气管道、燃气管道和其他临时工程的位置、规格,都应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规定。
        5.4.10 施工现场应该进行全封闭,作业区内的沟、坑应该填平,或者设围栏、盖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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