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监理规定
1.1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现场环境状况,对排降水进行施工设计,选择排降水方法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2 对临近建(构)筑物的排降水方案必须进行安全论证,确认能保证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稳定,方可进行排降水施工。
1.3 现场施工排水,宜排入已建排水管道内。排水口宜设在远离建(构)筑物的低洼地点并应保证排水畅通。
1.4 施工排水不得在沟槽、基坑外漫流回渗,危及边坡稳定。
1.5 施工降水期间,应设专人对临近建(构)筑物、道路的沉降与变位进行监测,遇异常征兆,必须立即分析原因,采取防护、控制措施。
1.6 施工现场应备有充足的排降水设备,并宜设备用电源。
1.7 采用轻型井点、管井井点降水时,应进行降水检验,确认降水效果符合要求。降水后,通过观测井水位观测,确认水位符合施工设计规定,方可开挖沟槽或基坑。
1.8 施工期间施工排降水应连续进行,不得间断。构筑物、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不得停止排降水。
1.9 排降水机械设备的电气接线、拆卸、维护必须由电工操作,严禁非电工操作。
1.10 排降水结束后,集水井、管井和井点孔应及时填实,恢复地原貌或达到设计要求。
2.2 地表水排除安全控制要求
2.1 施工现场水域周围应设护栏和安全标志。
2.2 进入水深超过1.2m水域作业时,必须选派熟悉水性的人员,并应采取防止发生溺水事故的措施。
2.3 离心式水泵吸水口应设网罩,且距动水位不得小于50㎝;潜水泵泵体距动水位不得小于50cm。严禁潜水泵陷入污泥中运行。
2.4 离心泵运转中严禁人员从机上越过。
2.5 潜水泵运转中30m水域内,人、畜不得入内。
2.6 离心泵和潜水泵安装和使用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3 排水井排水安全控制要求
3.1 采用明沟排水,不得扰动地基,并应保证沟槽、基坑边坡的稳定。
3.2 排水井应在沟槽、基坑土方开挖至地下水位以下前建成。
3.3 排水沟应随沟槽基坑的开挖及时超前开挖,其深度不宜小于30cm,并保持排水通畅。
3.4 排水沟开挖过程中,遇土质不良,应采取护坡技术措施,保持排水沟和沟槽、基坑的边坡稳定。
3.5 采用明沟排水,排水井宜布置在管道和构筑物基础的范围以外,并不得扰动地基。当构筑物基坑面积较大或基坑底部呈倒锥形时,可在基坑范围内设置,但应使排水井井筒与基础紧密连接,并在终止排水时,便于采取封堵的安全措施。
3.6 修建排水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排水井应设安全梯。
(2)排水井井底高程,应保证水泵吸水口距动水位以下不小于50cm。
(3)排水井处于细砂、粉砂等砂土层时,井底应采取过滤或
封闭措施。
(4)排水井应根据土质、井深情况对井壁采取支护措施。
(5)排水井进水口处土质不稳定时,应采取支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