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的深基坑(槽、沟)工程;
2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槽、沟)工程;
3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使用安全的基坑(槽、沟)开挖及降水工程。
(二)高大模板工程
1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2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3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4滑模模板系统。
(三)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超过50m的落地式脚手架;
2悬挑高度超过20m的悬挑式脚手架。
(四)起重吊装工程
1起重量超过200吨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
22台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3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五)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六)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公司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编制。
第八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包括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劳动力组织、以及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第九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十一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由本人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第四章 方案的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方案论证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向论证专家提供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五套,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论证会专家组人员由协会从专家库中根据工程情况抽取,并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人。专家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十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十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专家论证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协会应派出人员对论证会进行组织协调。下列人员应列席论证会:
(一)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实行专业工程分包的相应人员;
(二)方案编制人员:***************************
(三)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签字后,方可实施。
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公司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