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基建档案资料管理部门在档案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公司基建档案和单项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第二条 在办理验收移交使用的同时,应建立基建技术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工程竣工图;
(二)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和技术核定单;
(三) 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四)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五)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六)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和处理记录;
(七) 测量定位,放线检查验收记录;
(八) 建构筑物沉降和变型观测记录;
(九) 设备、管道、电气安装试验、调整试运转记录。对于重大精尖及大型动力设备或专用生产线,应将安装、调试情况专门记录;
(十) 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的建构筑物使用注意事项;
(十一) 上级部门对该工程的有关技术决定;
(十二) 施工日记。
第三条 按照公司建档规范进行登记整理,注明密级和保管期限,同时做好归档立卷工作。
第四条 凡新开工项目竣工后,均应及时整理资料,并做好综合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借阅基建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重要基建档案必须经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六条 基建档案须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图纸档案资料有无丢失、霉烂、虫咬,帐物是否相符,如存在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七条 档案室内做好防火、防盗、防汛工作,未经许可闲杂人员不准进入。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