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半成品及半成品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产品进行适当标识,防止不同产品混用,确保需要时对工程质量形成的过程实现可追溯性。
2 适应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
2.1本办法规定了原材料及施工工序标识的范围和方法。
2.3使用于对工程施工质量形成全过程的产品标识及实现可追溯性进行控制。
3 职责
3,1项目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进行控制,按规定对现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实施过程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工作组织实施。
3.2工程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与控制。
3.3各项目部的材料员、施工员及作业班组负责产品的标识的实施。
4 工作程序
4.1标识方法通常可利用标签、印章、标牌、记录、标识、区域颜色等,对产品进行标识。
4.2标识的范围及要求
4.2.1用于工程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非标准件的标识:
a)原材料的标识需符合原材料进货时的原始记录,以便标识失去时的可追溯性;
b)成品、非标准件的标识可按进货时的原始记录或产品质量保证书的记录用标签作出明确的标识;
c)用于工程(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非标准件的标识应包括物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必要时还须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时间和到货日期。
4.2.2半成品的标识,由材料员进行标识。可用盖章、分隔堆放或贴上标签的方式标识,应注明名称、规格、数量。
4.2.3项目部的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负责从施工至交付的各阶段形成的有关记录资料进行标识。
4.2.4标识失去后的处理:
a)操作者通知项目部的质检员;
b)质检员根据进货时的原始记录重新确认正确标识,并补办标识,记录在施工日志中。
4.2.5产品的可追溯性
4.2.5.1工程的结构部位,隐避工程部位特殊要求的原材料、预制构件、钢结构等产品必须具有可追溯性,通过材质证明、化验和试验报告、加工单、隐避工程施工记录、施工日志、工序交接记录、现场标识记录中对相应产品的产品标识等方法实现可追溯性。
4.2.5.2对于分包工程,项目部监督供方技术负责人做好这些产品的可追溯性工作。
5 附则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