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项在建、新建工程和省、市样板工程及三市联检参检工程应安装(网络)视频监控系统。
2、对确定安装的工程要到市建设安全站申请备案。
3、项目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4、严禁在监控系统上安装与施工无关的软件,严禁上网济览无关内容,避免病毒侵害。
5、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必须能熟练使用远程监控系统,保证每天早六时至晚八时期间正常开机运行和视(音)频信息上传。
6、在运行过程中,若监控设备、软件、网络线路等发生故障,施工单位应立即与安装单位联系维修。
7、项目部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视频监控装置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任何人不难偷盗,破坏网络视频监视系统,违者要进行从严处罚。
8、工程施工全部结束后及时向市建设安全站申报拆除远程监控系统,并办理退网手续,监控设备由原安装单位组织实施。由产权单位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