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发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以及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和安全管理能力。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可上岗作业。
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5、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6、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如实地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 同时,《条例》对建设领域目前实施的市场准人制度中施工企业资质和施工许可制度做了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施工企业资质必备的条件,把住安全准入关。明确了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把关,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