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素质与劳动技能水平,规范培训管理,严格培训纪律,保证培训工作顺利进行,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培训管理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属单位的全部在册职工。
第二章 职工培训计划管理办法
第三条 编制培训计划的目的:全面提高职工整体素质,科学、合理地有效组织职工实施培训。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各基层单位的培训计划的编制管理。
第五条 培训计划编制的依据:
(一)培训计划的编制应重视职工智力开发和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把培训作为提高企业职工素质的一项根本措施。
(二)编制计划要根据本单位各岗位、各工种特点,把当前职工素质状况与长远发展规划结合起来,把职工培训效果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切实为我单位的安全生产服务。
(三)职工培训计划中的主要指标应列入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目标。
第六条 培训计划编制程序:职工培训计划编制工作由公司人劳部负责,有关部门在计划的编制过程中应通力合作,以保证职工培训计划的实效性和实用性。
(一)每年年初公司人劳部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培训计划和年度培训指导意见。
(二)各单位应对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分解,每月制定出本单位培训计划,并报公司人劳部备案按月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培训班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举办培训班的依据:举办各类培训班应依照培训计划进行。特殊情况下,需在计划外举办培训时,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培训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认真组织培训。
第八条 学习方式:学习方式分为脱产、半脱产、业余三种。
第九条 教学计划管理:根据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教学计划应以满足培训为目的,并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 学员的要求:学员在培训期间应遵守《学员守则》,听从培训管理人员的指挥。除面授学习时间以外,要坚持业余自学为主,认真做好预习和复习。
第十一条 实际操作培训注意事项:学员应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服从现场实习所在单位的管理,保证实习学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 对学员的奖惩:由人劳部根据培训管理相关规定出据奖罚单据,学员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人劳部对学员奖罚要有理有据,做出详细记录,原始资料要妥善保存。学员在上课学习期间,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原单位双基分0.5分/人次;旷课一次扣原单位双基分1分/人次。
参加职工培训学校安全资格培训的学员,凡在取证培训(复训)期间因补考不及格或出勤不够取消考试资格等情况,未能取得证件的学员,扣除其学习工资,车旅费不给予报销,并调离原岗位,扣原单位双基分1分/人次。培训考核成绩优秀的学员,对本人给予300元奖励;良好的学员,对本人给予200元奖励。安全资格脱产培训,出满勤,考核成绩达95分以上者为优秀学员,考核成绩90分至95分(含95)为良好学员。
第十三条 学员因事不能上课,必须提前写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起止日期等。由班主任签字,交培训部门负责人批准,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课者,视为旷课。凡出勤达不到三分之一者一律不得参加考核,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允许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需再次培训。
第十四条 实际操作培训:在安排教学内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适当的实际操作培训。实际操作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由培训部门委托实习单位负责。辅导(现场指导)教师应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现场辅导和考评,考评成绩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十五条 培训部门依据年、月度培训计划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开班培训,开班前应提前3天将培训时间、内容,参加培训人数通知有关单位,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参加人员名单报培训部门,同时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合理安排好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时间。没按要求参加培训的, 扣本单位双基分1分/人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范围
按照《关于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人员范围的通知》(煤安监调查字〔2005〕66号)文件规定:
(一)矿(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二)科(区)队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1)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公司下属二级单位经理及副经理;
(2)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3)各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
不在以上范围的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的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国有重点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申报
各单位必须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状况,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台帐。
(一)、初次培训取证申报
1.每月19日前,各单位将下月所需培训取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上报人劳部,人劳部汇总整理后上报职工培训学校申请开班。
2.人劳部接到职工培训学校培训计划后,及时将培训计划下达到各单位,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按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人劳部。
3.人劳部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2天再次通知各单位,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本单位员工准时参加培训。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证培训报名时必须带齐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毕业证复印件)、工作简历证明(审核表两份)
(二)、再培训(复训)申报
1.每月19日前,各单位将下月所需再培训(复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上报人劳部,人劳部汇总整理后上报职工培训学校申请开班。
2.人劳部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2天通知各单位,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本单位员工准时参加再培训(复训)。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再培训(复训)报名时必须带齐身份证复印件和安全资格证原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再培训时间不得超过发证日期一年(两年)期限。
(三)、换证培训申报
参加换证培训人员参照初次培训取证申报要求报名,在原安全资格证有效期到期前两个月申报换证培训。
第十九条 证件管理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年复审一次,未参加再培训的,证书作废。
(二)、安全资格证书由培训机构负责办理,原件由公司人劳部统一保管,员工持复印件或副件上岗。
第二十条 有关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首次不及格罚款300元每人次,补考不及格罚款500元每人次;再培训补考不及格者,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发证部门收回,需要参加初次培训取证。
(二)、其他双基奖罚参照特种作业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特殊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包括范围
(一)、煤矿安全作业: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
(二)、其他特殊工种:高压电工、低压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厂内机动车司机、起重工、司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高压焊工。
(三)、国家局规定的其它特殊工种。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与技能;
(五)、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
(六)、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培训申报
(一)、初次培训取证申报
1.每月19日前,各单位将下月所需培训取证的特殊作业工种及人数上报人劳部,人劳部汇总整理后上报公司职工培训学校申请开班。
2.人劳部接到职工培训学校培训计划后,及时将培训计划下达到各单位,各单位在接到通知按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人劳部。
3.人劳部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2天再次通知各单位,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本单位员工准时参加培训。
(二)、复训(换证)申报
1.每月22日前,由人劳部将下月需参加复训(换证)人员名单通知到各单位,各单位在24日之前将相关资料上报人劳部。
2.每月由人劳部负责统计好下月需参加复训(换证)特殊工种及人数,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公司职工培训学校申请开班。
3.人劳部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2天通知各单位,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本单位员工准时参加培训。
第二十四条 有关规定
(一)、凡在取证培训(复训)期间因补考不及格或出勤不够取消考试资格等情况,未能取得证件的学员,扣除其学习工资,并调离原岗位,扣原单位双基分1分/人次,并给予本人300元罚款。首次不及格,扣原单位双基分0.5分/人次,并给予本人200元罚款。
(二
)、培训考核成绩优秀的学员,对本人奖励300元,奖励学员所在单位双基分0.5分/人次;良好的学员,对本人奖励150元,奖励学员所在单位双基分0.2分/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