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将检查、消除情况记录存档;
(三)确保该场所实际容纳人数不超过设计的最大容量;
(四)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包括影剧院、歌舞厅、文化宫、网吧、体育场馆、图书馆等文体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宾馆、酒楼、商场等商业经营场所;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场所;地铁、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对公众开放、人员聚集的场所。
在公园、旅游景区、广场、公共道路、体育场馆、会场、展览馆等场所,举办下列单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举行,公安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体育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产品展览、商品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五)庆祝、庆典、人才招聘会等活动;
(六)名人签名等宣传活动;
(七)现场开奖的彩票发行活动;
(八)其他大型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前款规定。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鼓励大型活动的承办者为参与活动的公众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公安机关对大型活动负有安全管理监督职责。大型活动举行前,应当对活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承办者予以整改。在活动举行前未能整改合格的,责令暂停举行活动;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举行活动。大型活动中,应当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依法处置。
文体娱乐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使用火炮。但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桥梁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巡查制度,制定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道路、桥梁养护责任机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三)在养护、维修作业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城市道路、桥梁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时,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封路、封桥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盗窃、破坏、非法销售、非法收购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
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知悉后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游泳池、海滨游泳场等游泳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救生人员;
(二)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设有能通观全场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四)配备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
(五)海滨游泳场应当设置表示危险区域的标志和安全网。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游乐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维修和改造。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验。未经安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广告,确保户外广告安全使用。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维修制度,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使用;遇有台风、汛期等特定气候条件,应当事前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需要,加强户外广告安全性的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查制度,对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做好防止物业管理区域内高空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