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节能减排工作长期、有效、规范地开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所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能源”包括但不限于:水资源,电、煤、石油、天然气等常规能源,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新能源。
第四条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公司《节能工作暂行办法》、《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节水管理办法》、《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等管理规定及办法;
(三)公司目前能源使用和管理现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负责节能减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指导、考核等领导工作。
(一)人员设置
组 长:总裁
副组长:公司节能减排主管领导
成 员: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职责
1. 全面领导公司节能减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指导、考核等相关工作;
2. 全面部署公司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公司成立节能减排办公室,设立在规划与资产部,负责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实施、跟踪和监督等。
(一)人员设置
主 任:公司节能减排主管领导
副主任: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总经理
成 员:公司能源管理人员、各所属单位及机关各部室总经理及专/兼职节能减排管理人员。
(二)职责与分工
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节能减排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检查、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跟踪和监督等。
2. 相关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主要分工如下:
(1)规划与资产部为公司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重点负责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以及公司各投资项目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并全面负责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牵头组织和协调等;
(2)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减排方面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等;
(3)人力资源部负责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考核;
(4)财务部负责研究国家在节能减排方面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5)科技发展部负责节能减排科研、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
(6)经营管理部负责节能减排定额的制订;
(7)生产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节能减排管理;
(8)技术中心负责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究、储备;
(9)服务公司负责公司食堂、宿舍(所辖范围内)等公共设施的节能减排管理。
第七条 公司及各所属单位设定节能减排专职岗位,机关各部室设置节能减排兼职岗位,履行如下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总公司及公司下发的所有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相关规定和工作方针;
2.负责组织制订和落实本单位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节能减排指标、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节能减排措施及标准体系;
3.负责组织制订和落实本单位节能减排报告、考核、奖惩等相关制度;
4.负责建设本单位能源计量网络,并检查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检定情况;
5.负责本单位所有节能减排情况及数据的采集、分析以及本单位节能减排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编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上报相关部门;
6.负责建立本单位的主要能耗设备性能档案;
7.负责对本单位日常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
8.组织本单位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应用推广和节能改造方案的编制、审查和实施;
9.负责本单位投资建设项目的能耗量、节能措施等内容的审查工作;
10.负责本单位节能减排相关的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各项节能宣传活动;
11.完成上级部门及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节能减排方面任务。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八条 公司对节能减排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对各所属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所属单位总经理为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节能减排工作。
第九条 各所属单位应设置节能减排管理机构,制定计量、统计、考核、奖惩等各项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建立节能减排管理体系。
第十条 公司与各所属单位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把各所属单位的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之中。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下发的节能指标,各所属单位要确定本单位的关键控制环节及测量方法,定期组织能源消耗的预测、跟踪、监测,如实书面上报公司能源消耗、节能指标完成情况,并及时对未完成的节能指标进行原因分析。
第四章 计量管理
第十二条 各所属单位应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配备各级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完善各级能源计量器具台帐和关键计量设备运行状况档案,努力提高能源计量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各所属单位应按照相应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级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确保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性能符合要求。
第五章 统计管理
第十四条 各所属单位要按照《节能减排统计管理办法》制定统计细则,开展各项节能减排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各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保证统计数据的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 各所属单位应定期开展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核查工作;监督本单位节能减排措施和项目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各所属单位应按时按要求上报节能减排统计数据,按月对本单位节能减排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编制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改进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