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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07日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包括火电、送变电公司,水电工程局,下同)行政正职、主管施工副职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行政正职主持本企业安全委员会工作,直接领导本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并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
    4、审定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企业安全工作例会,部署企业安全工作。
    5、审批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6、确保企业及下属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奖金。
    7、组织并主持企业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组织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落实。审批“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4、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确定本企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模式和编制标准。组织编制各工程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审查、审批程序。负责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对其针对性、适用性及有效性负责。  
    5、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参加企业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经理(局长、主任)职责:
    1、主持本单位安全施工委员会的工作,直接主管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5、保证本单位安全奖金的建立和使用,确保本单位安全奖惩办法的实施。
    6、保证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奖罚措施,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7、组织并参加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工作。
    8、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人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主管施工副经理(副局长、副主任)职责:
    1、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在本单位的生产调度会上布置、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2、督促计划部门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同时下达,同等考核,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3、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性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4、负责组织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
    5、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
    6、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7、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进行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的审查。
    8、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9、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单位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含附录A的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审批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包括送变电项目);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5、组织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
    6、负责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参加安全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专业工地(队)主任、队长(副主任、副队长)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措施与规定,组织编制本工地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在计划、布置、检查施工时,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3、提出本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本工地施工场所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4、负责组织对跨班组重要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5、负责对本工地职工进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认真组织与检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6、主持本工地每月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负责安排解决存在的问题。
    7、贯彻执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8、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
    9、组织并主持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专业工地(队)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工地(队)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2、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实施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3、负责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编制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办理重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不包括送变电项目)。
    4、负责布置、检查与指导班组(施工队)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
    5、组织编制本工地(队)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负责组织本工地(队)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
    8、参加本工地(队)的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9、参加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班组长职责:
    1、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3、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4、认真进行每天的“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5、每天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6、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7、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8、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送变电公司的班组长,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批工作。
    9、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10、贯彻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11、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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