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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5日

   第一条 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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