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明火作业的申请、审批、现场控制和焊割具管理的职责、流程和要求,旨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公司财产安全。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2 定义
明火作业是指电焊、气割、气焊、碳刨、火工校正等作业。
3 引用文件
3.1 《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GL/CH 04-010)
4 职责
4.1 施工作业部门负责明火作业实施,布置、落实、监督明火作业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申请一级、二级明火作业,审批三级明火作业。
4.2 施工工程总管负责核实一级、二级明火作业。
4.3 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一级明火作业,批准二级明火作业。
4.4 安环部负责协助制订明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负责一级、二级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5 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批准一级明火作业。
5 管理要求
5.1 明火作业的分级
5.1.1 一级明火作业范围: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爆炸和燃烧并迅速扩大成灾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明火作业。包括:
a) 船舶部位的驾驶室、集控室、海图室、报务房、油船和化学品船的泵仓、液化气船的气罐及管系、电瓶间及二氧化碳房等危险区域,需现场明火作业的燃油管系;
b) 门机等大型起重设备及船坞的驾驶室和集控室;
c) 油库、化学品仓库、可燃气体供应站房、总降站、档案资料室等。
5.1.2 二级明火作业范围: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场所的明火作业。包括:
a) 船舶部位除一级明火作业范围以外的所有船舶部位,包括机舱、测爆合格的货油舱和涂装舱室、甲板及压载舱等区域;
b) 大型起重设备的机舱或机房、船坞的机舱和生活区、拖轮、燃气管道等;
c) 一般物质的仓库、油污水处理站等;
d) 动能管道。
5.1.3 三级明火作业范围:在一、二级明火作业范围以外的没有明显火灾危险的区域,如车间内外场的固定明火作业点。
5.1.4 对于新制二氧化碳室或其他进行改装工程,周边易燃物品清除或拆除干净的,可作为二级明火作业范围。
5.1.5 存油的油舱油柜及卸油后但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涂装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漆舱室等区域,属于不得进行明火作业范围。
5.2 明火作业的审批
5.2.1 一级明火作业由施工作业部门协同工程队或班组申请,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GL/CH 04-007-R-01),施工作业部门应督促施工班组(或工程队)在作业前对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确认打钩,之后分别报工程总管核实、施工管理部门审核,经安环部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
5.2.2 二级明火作业由施工作业部门协同工程队或班组申请,填写《二级动火申请单》(GL/CH 04-007-R-02),施工作业部门应督促施工班组(或工程队)在作业前对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确认打钩,之后分别报工程总管核实、安环部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施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施工。
5.2.3 三级明火作业由施工班组或工程队现场负责人填写《三级动火申请单》(GL/CH 04-007-R-03),报送部门安全员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施工
5.2.4 各级审批人员在审批前,必须了解周围其他工种作业情况、作业区域周围环境,布置明火作业防范措施,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签字批准。
5.2.5 存油的油舱油柜、清舱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涂装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漆舱室等区域,各级审批人员不得批准明火作业。
5.2.6 明火作业审批时间一般在当日上午10:30前结束。
5.3 动火申请单有效期时限与区域
5.3.1 一般情况下,一级明火有效期为当天08:30至17:30,二级明火不超过24小时,三级明火不超过7天。
5.3.2 安保部现场安全主管可以根据明火作业施工特点、危险程度,对二级动火区域如修理船舶的甲板、货舱等处大量且连续作业场所和其它区域危险性不大的二级动火,可延长申请单有效期时限,但不得超过3天。
5.3.3 申请项目为船舶名称或总区域,如仓库;动火部位为具体施工区域,如船舶艏尖舱。不允许一张申请单包含多个施工区域,如机舱与大舱,机舱与压载舱等。同一施工区域有多个施工单位明火作业时,应该独立申请。
5.4 安全管理要求
5.4.1 对明火作业人员及监护人的要求
a) 年满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