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电热器具的审批管理:
5.6.1施工需使用电炉, 或者用其他电热器具取暖保温, 使用前必须由使用单位工长或负责人对使用人进行书面安全交底,使用人持安全交底书, 交项目保卫部门, 领取填写电热器具审批表, 经项目专职消防保卫人员审批同意后, 方可使用。未经审批同意使用的, 一律按违章处罚。
5.7工程内住人、设库的管理:
5.7.1在施工程内严禁安排人员住宿。
5.7.2在工程内因施工需存物、设库的, 由存物或设库单位的负责人到项目保卫部门领取存物设库审批表,按审批表内容填写后, 经项目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准在工程内存物、设库。未经审批同意在工程内存物、设库的, 一律按违章处罚。任何情况下不准在工程内积存易燃物、可燃材料。
5.8燃气用火管理:
5.8.1凡施工现场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在项目保卫部门领取燃气用火审批表, 按要求内容填写, 经使用单位项目经理审批同意后, 由项目消防专职人员检查,确认符合使用标准后, 发给现场燃气合格证, 方准使用。
5.9消防制度牌的设置:
5.9.1施工现场消防制度牌规格高1000mm×宽600mm, 蓝底白字。
5.9.2施工现场门卫管理制度设在现场主要出入口处。
5.9.3门卫人员职责制度牌放在值班室。
5.9.4木工防火制度牌设在木工房内显眼处。
5.9.5油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设管理措施制度牌于明显处。
5.9.6现场烘炉地点, 设烘炉工防火制度牌一块。
5.9.7临时料具库设库房防火制度牌一块。
5.9.8食堂燃气使用处设燃气用火管理制度牌一块。
5.9.9消防泵房设管理值班制度牌一块。
5.10项目消防保卫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5.10.1项目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岗位, 由项目经理推荐具备两年以上从事保卫工作经历, 有岗位合格证、工作胜任的人员, 报公司保卫部审核同意后, 方可派驻到项目上岗从事该项工作, 未经公司保卫部审核同意的人员, 项目上不得任用。项目经理部违反本条规定的, 由选用者承担相关的责任。本条规定总部以外区域性分公司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上岗人员报保卫部备案。
5.10.2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的工程或国家重点工程, 设2名消防保卫管理人员; 5万平米以下的工程设1名。
5.10.3项目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 必须以本专业工作为主, 兼职其他工作时, 以不影响本专业工作为前提。
5.10.4项目专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 在项目管理中, 对消防、治安的违章处罚, 必须使用保卫部统一印制的罚款通知单,并加盖公司保卫部印章。不得使用其他罚款单据。所收罚款由公司保卫部用于有关奖励。
5.11项目门卫、更勤人员配备条件:
5.11.1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 敢于坚持原则, 热爱护厂工作。
5.11.2一般为18岁至45岁男性职工。
5.11.3身体健康, 能胜任昼夜值勤等护厂任务。
5.11.4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12项目门卫、更勤人员设置、着装管理规定:
5.12.1项目门卫、更勤人员配备数量, 按工程规模、周边环境具体情况配备。现场主要出入口大门的值班门卫三班倒。其他有车辆出入的大门开启时, 必须有人管理;及时开、闭,确保安全。夜间巡逻每班不少于2人。
5.12.2门卫、更勤人员上岗时, 必须穿着单位统一配发的工作服, 统一佩戴“执勤”袖标。值勤不戴袖标者, 视为非上岗。
5.12.3门卫、更勤人员不得穿着自购保安服或淘汰的制式警用服装。
5.13内业资料管理:
5.13.1项目消防内业资料按公司保卫部下发目录及本办法记录所列表格建立。由项目专职消防保卫人员负责。
5.14应急准备和响应:
5.14.1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范围:
火灾、爆炸、治安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等。
5.14.2发生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场所:
公司挡案室和财务室财务室、施工现场、宿舍等。
5.14.3应急准备:
5.14.3.1组织准备:
项目应建立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建应付突发事件义务消防队。
5.14.3.2措施准备:
a、项目保卫部负责制定《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和专业技术综合楼工程消防保卫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b、项目保卫部负责制定《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和专业技术综合楼工程消防(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c、项目保卫部负责编制公司档案室、财务部应急灭火预案,并组织实施;
d、项目保卫部每月对施工现场、宿舍、库房等场所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并填写相应记录。
5.14.3.3人员防范技能准备:
a、从事保卫工作的专职保卫干部必须参加过北京市公安局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保卫干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b、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应付突发事件义务消防队员开展防火、防突发事件及相应预防措施的教育或培训;确保人员安全。
5.14.3.4物资准备:
a、项目应合理设置、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灭火器材,定期检查,确保灭火器材性能良好。
b、发生火灾或突发事件,项目部要保证车辆、人员能及时到位,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工作,把案件或事故造成对人员、财产、环境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
5.14.4、应急响应:
5.14.4.1发生火灾事故和突发事件处理流程:
5.14.4.2应急响应通用要求:
a、紧急事故发生时,要按预案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逐级上报;
b、当紧急事故威胁到人身安全时,首先要确保人身安全。所在单位领导应组织人员迅速脱离危险区域或场所,再采取应急措施,尽可能地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c、紧急事故发生时,应按火灾事故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流程要求的程序进行处理;
d、事故处理结束后,负责部门要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实施、验证纠正措施。
5.14.4.3火灾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a、发生火灾时,发现人员及时报告领导和公安消防部门,火灾所在单位当班领导要以最快迅速组织义务消防队分工疏散人员,灭火和抢救物资,联络医疗单位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b、救火时,首先切断电源,将易燃物品转移到安全区域,避免发生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伴随的重大事故的发生;
c、事故发生后,应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制定、实施验证纠正措施。
5.14.4.4对相关方施加影响:
a、将应急准备和响应的要求书面通知相关方,并督促按本管理办法要求实施;
b、通过合同或书面交底,对相关方应急准备和响应提出具体要求并施加影响;
c、紧急情况发生时,派专人监督相关方立即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实施,实施中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书面通知要求纠正,并派人跟踪验证。
5.14.4.5管理办法的评审和修订:
a、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后,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对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进行评审,发现不妥或不完善之处,应按有关程序,由本单位管理者代表组织修改,修改后及时反馈到保卫部和相关部门;
b、保卫部根据事故情况和反馈情况,对本管理办法进行评审,发现不妥或不完善之处,按有关程序,及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