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1.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
9.3 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
1.2《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
第十条(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目的
2.1为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溯源的证据,从上下游及生产过程分析原因;
2.2更好的观察留样产品的质量变化,留样室要模拟销售场所环境条件;
2.3发现生产过程中产品微生物污染情况;
2.4更准确的确定产品保质期。
三、职责与权限
品控部门指定专人为留样管理员,负责取样及留样观察工作以及样品的销毁处理。
留样员定期观察并如实做好记录,对产品的稳定性和保质期(厂负责期)提供资料和数据。
四、内容
4.1取样
需留样的产品,由车间质检员在车间随机取样,并加贴留样标签,注明品名、规格、批号、数量等,留样需填写《留样台帐》说明品名、批号、留样数量,留样时间,留样人等,样品连同留样单当天交给品管部。
4.2观察
根据产品特点定期对留样观察品进行观察,并记录于《留样观察记录》中,留样观察应关注:
产品颜色的变化:产品颜色变化包括产品长时间存放的色变和产品被微生物污染引起的霉变(变黑、变白、变黄等)。
产品气味的变化:产品在存放过程中伴随着产品的氧化以及微生物的生长繁殖,油脂含量较高的产品容易酸败,产生难闻的气味等。
产品口感的变化:产品在存放的过程中随着自身氧化以及水分蒸发、微生物污染等,会出现异味、变干等。
产品组织的变化:例如,蛋糕类产品可能会出现拉丝、恶臭等情况,面包在存放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产品变硬、失去韧性、掉渣等情况。
4.3日常管理
因工作需要需动用留样品(如备检或取样检测等)时,须经品控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留样员在《留样记录》中记录样品去向,如部分取样,还应在留样标识卡进行说明,作到帐、物、卡相符。
4.4异常处理
在留样观察或样品取样检测,发现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可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置。
4.5处置
留样期到期需处理的样品,留样员列出清单并经品控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规 定必须销毁,销毁时宜设置监销人。
销毁人、监销人均在“销毁记录”上签全 名。(留样销毁情况也可填写在《留样记录》中) 已填写完毕的《留样观察记录》可归入产品品质档案中。
《留样观察记录》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半年。期满后按报废文件销毁程序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