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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9月20日

(1) 总则
    为合理处理由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等原因而造成机械设备非正常损坏的统称为机械事故。
    (2) 事故分类
    1) 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为2000~20000元,或因损坏造成停工7~14天者。
    2) 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为20001~50000元,或因损坏造成停工15~30天者。
    3) 重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1元以上,或因损坏造成停工31天以上者。
    4) 非责任事故:指事前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破坏行为。
    (3) 事故处理原则
    1) 事故发生后应先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以利于事故的分析处理。
    2) 各类事故发生后,都应进行认真的检查、分析,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弄虚作假。
    3) 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 事故处理方法
    1) 一般事故由分公司处理,并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备案。
    2) 大事故由公司处理,并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报总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3) 重大事故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逐级上班,按上级有关部门指示精神对事故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总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并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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