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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承包、租赁合同(协议)监督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30日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在对外租赁、外协内作等经济合同(协议)中,必须有安全内容。办公室加强监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1.项目内容
        1.1经济承包:不管是部门对公司,班组对部门,个人对班组在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时都必须有安全生产的条款,明确承包双方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
        1.2对外租赁、外包内作等,可根据企业对外特定的经济合同(协议),明确当时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至少是有法人代表资格。
        1.3安全生产条款应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确定安全管理协议。必须是符合我国劳动安全生产卫生有关法令和规定.能有效地控制事故发生,即使发生事故,也能责任明确。
        2.管理
        2.1公司内部的经济承包合同应是公司法人代表,或部门负责人代表甲方,由办公室监督。
        2.2对外租赁、外包内作,应是办公室、工程科和外包内作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向办公室领取租赁安全协议书和项目安全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再由办公室签证。由甲、乙双方和办公室各留存一份。
        2.3财务部在支付外包内作费用时,若无安全协议书,可以拒付,以确保安全管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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