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程,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
护的法令、方针、政策、标准和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凡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有危险的厂房、生产线、设备、原材料及违章蛮干危及到人身安全与健康的,职工有权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3、进厂的新工人、实习、代培人员及变换工种人员,必须经厂级、作业区级、工段班组级的三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4、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女工要把发辫放入工作帽内。当班时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赤足及袒胸露背、不准带小孩、亲属、朋友进入工作场所。
5、班前及班中不准饮酒,在班中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6、本职岗位工作未经领导许可不得私自交给他人操作和代替。
7、设备运转时,不准跨越、加油、擦洗、修理、摘挂皮带和触动危险部位。确属不能停车加油的设备,人员必须站在安全位置使用油枪、油壶进行操作。
8、各种机械上的有外露转动部位必须设有安全牢固的档板、罩子等防护装置。所有的电器设备露出金属部位,须加绝缘罩子和护栏,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防雷装置等必须完好可靠。
9、氧气瓶和乙炔气瓶要有防震腰圈和瓶帽,运送时不得震动、冲击和受热,不得超过车厢高度。氧气瓶嘴严禁接触油类物质。
10、使用乙炔瓶时,禁止敲击、碰撞,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不准卧放使用。不得放置在橡胶等绝缘体上。运输乙炔瓶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11、油库、汽车库、变电所、风机房、水泵房、锅炉房等要害部门,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其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出入人员登记制度和本岗位相应的保密制度。
12、需在煤气设备上工作或动火,必须经安全部门测定,符合规定后方准进行。
13、所有职工如遇事故发生,要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时汇报。当事人和在场者要做好记录。
14、一切设备的计划检修项目,在检修前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检修措施,并报上级部门审批后实施。
15、穿越铁路道口,要认真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的规定,不准在道心和距轨道1.5米以内行走及逗留。
16、严禁横跨、乘坐、钻越链、带式运输机及坐在机上休息。
17、使用工具、机械设备前要检查确认正常,开动机械设备前先发信号,设备运转中不准将手、脚放在设备运行轨道上。电动工具、设备使用完毕,要拉闸断电。
18、各种天车、电葫芦使用时,要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即
①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②多人指挥、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③吊绳和附件捆扎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⑤吊物上站人或有浮置物不吊;
⑥歪拉斜拽不吊;
⑦吊物有棱角、缺口未垫好不吊;
⑧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⑨挂钩、指挥人员未站在安全位置不吊;
⑩氧气瓶、乙炔瓶等有爆炸性物品无可靠防护措施不吊。
19、在起重设备作业时,吊运物品上严禁站人以及在被吊悬重物下站立或通过。
20、所有阶梯、台阶必须定期清扫,冬季不准用水冲洗,并及时清除雪和冰,以防滑倒伤人。
21、上、下阶梯时必须手扶栏杆,留心察看头上,脚下,避免滑倒摔伤、砸伤。
22、厂区、场地、岗位、室内要整洁、卫生、不乱倒垃圾、乱堆杂物。
23、各种机械、电器设备外壳和电动工具,必须有接地或接零的保护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避雷针、避电器电阻 最大不超过10欧姆。行灯和机床、钳台局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当电器设备采用了超过24伏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用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金属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不得超过12伏。
24、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置备齐全,不得随便动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地下消火栓上部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25、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时,必须规范佩戴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严禁投掷工具、材料等物件。
26、厂区、作业区、库房和工作场所要实行定置管理。厂区、作业区照明保持良好;作业区安全通道保持畅通;厂区井、沟要设盖,栏杆、梯子设置要符合国标。厂区行人要注意各种警标,严禁图方便走便道跨越危险区。厂区道路(局部)施工,要设安全遮栏和标记,夜间设红灯。
27、厂区内的公路必须设路标,行驶在厂区的机动车辆车速不应高于10公里/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