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变更管理,消除或减少由于变更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变更管理是指对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以避免或减轻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变更责任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所发生的变更。
第四条 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发生变更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条 当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发生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时,安全监督科根据变更通知进行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并提出控制措施。
第三章 管理的要求
第六条 中层以上干部发生变更,组织部应通知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对变更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需要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五条 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发生变更,综合办公室应通知教育培训管理部门送具有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操作人员发生变更,综合办公室应书面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转岗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 管理机构发生变更,安全监督科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报告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对安全管理网络进行调整。
第八条 工艺、技术发生变更,变更管理部门应将变更的工艺、技术文件交技术科审查,辨识变更过程可能产生的安全生产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应对措施,并由工艺、技术变更管理部门落实在变更的工艺、技术文件上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必须通知厂长验收,并形成收文件存档。
第九条 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发生变更除应严格执行相关变更程序外,还必须将变更方案送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对其可能产生的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意见或防范措施,并根据其提出的改进意见或防范措施修订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实施方案。实施完成后,必须通知有关部门验收,并形成收文件存档。
第十条 安全设施需要变更时,方案必须经安全监督科书面同意,并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出具变更通知后实施变更。如有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全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