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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8日

  三、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1、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或排查不彻底、走形式的,罚款500元。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治理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治理完毕的,罚款500元。

  3、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集团公司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停产、停头或停面的,做以下处罚。

  (1)被集团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下达全矿停产指令1次,罚款2000-5000元。

  (2)被集团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停头停面1次,罚款500-2000元。

  (3)对不执行集团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下达停产(包括全矿停产和停头、停面)指令的,出现1次罚款1000元。

  4、在各级安全检查中,被查出问题较多的,对负管理责任的矿级领导罚款200元。

  5、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到期不整改的,每条罚款100元。

  四、其它

  1、地面值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值班期间脱岗、井下跟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带班人员)跟班期间不在井下现场和不进行井下交接班的,发现1次,罚款200元。

  2、矿井发生工伤事故、重大侥幸事故隐满不报或迟报超过2小时以上者,罚款1000元。

  3、隐满作业地点的罚款500元。

  4、不按规定按时召开各类安全会议,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的,罚款200元。

  5、煤矿矿长、副矿长、工区科室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带班次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特殊情况除外),缺1个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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