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安监部部长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上级领导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二条 负责矿井隐患排查、三违分析及综治工作;认真组织安全检查,抓好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及时反馈安全信息。
第三条 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作业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现场的兑现情况。
第四条 积极深入现场,认真查处不安全隐患,完成各项安全考核指标,及时分析安全生产上的薄弱环节,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五条 负责矿井事故现场勘查、分析、追究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搞好有关安全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及时认真总结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推广先进管理经验。
第八条 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抓好所属矿井的的安全检查并监督检查问题的落实。
第九条 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