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精神,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综合部部长的领导下,负责做好矿小汽车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负责矿领导工作用车或经领导批准的其他工作用车。
第4条 严格执行综合办公室行车指令,服从工作安排,按指定时间、地点准时发车,完成任务后及时返矿。
第5条 遵守交通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严禁私自出车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行车。
第6条 钻研业务技术,提高工作质量,搞好车辆的维修和保养,保持车辆完好。
第7条 严格执行保密守则,不传播领导谈话内容,不看领导文件,保管好领导物品。
第8条 按时参加值班,严禁脱岗,当矿安全生产需用车辆时,根据矿调度室或矿值班领导命令,按照指定时间、地点准时发车。
第9条 在工作中,自觉遵章守纪,按章作业,杜绝“三违”。
未履行岗位职责,不服从安全管理;对安全隐患不汇报、不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失职、失误造成安全事故的,依照矿有关管理制度追究本人责任,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