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部长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各项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条 负责采煤工作面生产、安全技术管理以及本科业务保安工作。
第三条 负责安全高效矿井及高产队组指标下达、考核验收、上报工作,负责采煤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参与推广回采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工作。
第五条 负责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监督检查,了解采煤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负责监督检查采煤工作面的安全质量。
第七条 积极参加煤业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采煤工作面的隐患问题,监督检查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 参与采煤方法改革和顶板支护改革,参与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
第九条 参与分工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条 定期总结本科室业务保安工作,及时补充完善采煤技术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一条 定期总结本科室业务保安工作,及时补充完善采煤技术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二条 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